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許語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HIEW KOK CHING(中文譯名周格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