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