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