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