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蔡婕庭
陳建州
游季婷
原 告 魏宇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貳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