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唐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紹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富丞、張哲維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