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安美謙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八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