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被 告 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3,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41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