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 告 匯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偉均有限公司、蔡漢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