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富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利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4,32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94,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