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上當事人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