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顏嘉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