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宗鼎織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諺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林陳豊珠
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00元(計算式: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900元/平方公尺×請求移轉土地面積109平方公尺=64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