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97,068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