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當事人(被告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8,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