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御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