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