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雷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astair Mark Sanderson
上列原告對被告宥居傢俱有限公司及謝芬芳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所為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