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禾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萬0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萬12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