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周希諴
張瑄瑄
被 告 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修繕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