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義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聚然、戴妘芯、王昱舜間因本院111年度補字第96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