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義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明誠
郭乙萱
被 告 鄭聚然
戴妘芯
王昱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7萬5168元【詳民事抗告狀之附表所載,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24號卷第1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