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凱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穎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萬77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