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郭子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