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永立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清柚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鏵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頌益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先、備位訴之聲明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