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鏵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頌益
被上訴人 永立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清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12月8日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