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劉育伶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張致銓律師
被 告 黃沛緹(原名:黃儀晴)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黃秋森於民國108年6月6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1女,婚姻關係迄仍存續。詎被告明知黃秋森為有配偶之人,竟自110年2月起與黃秋森交往,並發生16次性行為。嗣原告發現被告與黃秋森一同購買避孕藥之情事後,黃秋森雖與原告於111年1月23日簽立「結婚協議書」,約定黃秋森不再與被告聯繫,然黃秋森仍與被告持續交往,被告並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手機供黃秋森聯繫被告之用,且在手機內留下標題為「親愛的虐虐」之曖昧訊息予黃秋森。被告與黃秋森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黃秋森僅為一般朋友,被告於本件起訴前並不知悉黃秋森為有配偶之人。原告固提出購買避孕藥之發票、結婚協議書、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惟被告否認前開證據之形式上真正,且前開證據均與被告無關,無法證明被告與黃秋森有逾越男女一般社會交往分際之行為。縱認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3頁):
⒈原告與黃秋森於108年6月6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1女,婚姻關係迄仍存續。
㈡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3頁):
⒈被告與黃秋森有無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4萬元本息,是否有據?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係以配偶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配偶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與黃秋森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固據其提出結婚協議書、標題為「親愛的虐虐」之文件、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152頁),惟被告既否認原告前開所提證據之形式上真正,則依前開規定,即應由原告就前開證據之形式上真正負舉證之責。經查:
⑴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其所提結婚協議書(見本院卷第31頁)之形式上真正,是本件自難認定原告、黃秋森有簽訂前開結婚協議書之情事。
⑵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原告所提型號:IPhone 6S手機(下稱系爭手機),勘驗結果系爭手機之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號,其內裝載有LINE通訊軟體,並有暱稱「秋森」、「沛緹」之帳號使用上開通訊軟體進行如本院卷第215至245頁之對話,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頁)。經本院函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系爭門號之使用者資料及通聯記錄,該公司函覆略以:系爭門號之使用者為被告,使用系爭門號進行通聯之手機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號,與系爭手機之IMEI碼僅第15碼不同,不影響資料正確性,應為同一手機等語(見本院卷第293、309頁),足證系爭手機確曾使用被告所有之系爭門號進行通聯。倘若被告未將系爭手機交付予黃秋森,原告應無可能取得系爭手機,且觀諸暱稱「秋森」、「沛緹」帳號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與黃秋森之自拍照、黃秋森之性器照片(見本院卷第217至219、245頁、卷附證物袋內之勘驗照片),此顯非原告所得輕易取得或偽造之照片,益徵被告與黃秋森確曾使用前開暱稱「沛緹」、「秋森」之帳號進行連絡,是原告主張系爭手機為被告專供黃秋森與其聯繫之用等語,應屬可採。被告固否認原告前開主張,惟被告自始至終未能就其申辦系爭門號之目的、原告如何取得系爭手機等節加以說明,是被告否認申辦系爭門號供黃秋森使用等語,尚難信採。被告雖另抗辯前開對話紀錄有文字、相片重疊之情事,足見前開對話紀錄係原告自行製作或偽造等語。惟查,前開對話紀錄有文字、相片重疊之情事,固有勘驗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231、235、239至243頁),然衡諸前開對話紀錄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閱覽之對話紀錄,而非截圖照片或透過其他對話產生器軟體生成之對話,顯非一般人所得輕易修改、偽造,且LINE通訊軟體需透過網際網路方能傳遞、接收訊息,然本院勘驗系爭手機時系爭手機並未裝載SIM卡,亦未連接網際網路,是閱覽該軟體過去歷史對話紀錄時,發生讀取重疊之情形,亦屬正常,自難因此遽認前開對話紀錄係原告自行製作或偽造,是被告前開抗辯,仍屬無憑。
⑶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原告所提系爭手機,勘驗結果系爭手機相片軟體中存有標題為「親愛的虐虐」之文件,固有勘驗筆錄、勘驗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245頁),然前開文件內並無提及被告或黃秋森之姓名或暱稱,是僅憑前開勘驗結果,顯難認定標題為「親愛的虐虐」之文件係由被告或黃秋森所製作。
⒉被告與黃秋森使用暱稱「沛緹」、「秋森」帳號之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有勘驗照片為證。被告固抗辯其於本件起訴前並不知悉黃秋森已婚,然由被告與黃秋森如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早已知悉黃秋森已有子女,且若被告非早知黃秋森已婚、為有配偶之人,顯無可能另辦理系爭門號專供黃秋森使用,以避免原告發現其2人互相來往之情事,足證被告前開所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由被告與黃秋森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黃秋森間之對話露骨、毫無顧忌,內容不乏討論2人之性事過程與互訴情愛,黃秋森並曾傳送自己之性器照片供被告閱覽,堪認被告、黃秋森確有發生性行為等超乎社交舉止界線之親密互動,已非一般社會通念下之配偶所能容忍,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森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情節重大,應堪認定,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㈡再按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衡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及原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現開設個人工作室,月收入為3、4萬元,須扶養2名子女;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現任職於網拍公司,月薪為3萬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03、246之1頁),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具成熟思慮及判斷是非之能力,卻與黃秋森為上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足見被告、黃秋森前開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對原告造成之精神上痛苦難謂輕微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64萬元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依前開規定,應自原告催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1年4月1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3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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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秋森:好像受不了了 被告:哇 被告:太令人興奮了 被告:這樣很想吃他欸 黃秋森:請開動 被告:先用我的舌尖 被告:來給他打招呼 被告:在慢慢的用我的唇(嘴唇符號) 被告:吸他一點點(手指符號) 被告:一點點一點點的吸他 被告:然後越吸越多 | |
| 被告:然後看著你帥氣的角度 黃秋森:讓妳高潮的時候 被告:呼 被告:滿分(100分符號) 黃秋森:更用力 黃秋森:再更用力 黃秋森:再繼續插 被告:不行啦 被告:太嗨了 黃秋森:讓妳高潮越拉越久 被告:這樣會睡不著欸 黃秋森:然後嗨到不行的時候 黃秋森:用盡全身的力量 撞爛妳 插爆你 被告:不行不行 這樣下去我會受不了喔 被告:那我會說 黃秋森:在妳又來一波高潮的時候 被告:不要停~~~~ 黃秋森:直接內射 被告:哇 黃秋森:邊射邊插 被告:射好射滿 黃秋森:在你的點上一直抖 被告:好爽喔 黃秋森:一直磨 被告:可是上次沒體驗到,可惜(表情符號) | |
| 黃秋森:我看我明天還是多吃一點海鮮 被告:你浮誇 黃秋森:看晚上有沒有機會爆射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那也要看你的狀態啊 被告:哈哈哈哈哈哈哈 黃秋森:如果沒有 就打在衛生紙上面吧 | |
| 黃秋森:如果一直想著你的騷樣 黃秋森:我可能會射 被告:是這樣 黃秋森:再來一點印象中的淫叫 黃秋森:可能衛生紙就破了 | |
| 黃秋森:而且比起衛生紙 我倒是比較想射妳 的穴啦 被告:那就先用飛機杯擋著用吧 被告:我的穴也是有點想射入一點熱的東西啦 黃秋森:我不相信 黃秋森:我覺得 被告:? 黃秋森:妳是非常想 不是有點而已 被告:被發現了 | |
| 黃秋森:妳一定希望我可以一直撞妳撞不停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可以嗎 | |
| 黃秋森:我要挑戰讓妳高潮的時間變長 被告:(貼圖) 黃秋森:然後長到妳流眼淚 黃秋森:流鼻水跟口水 被告:(貼圖) 被告:好嗨啊 黃秋森:不過通常 被告:? 黃秋森:每次妳太嗨 被告:(貼圖,文字:怎麼了?) 黃秋森:我的龜頭就會被鎖緊 被告:我要緊緊抓住啊 黃秋森:瞬間就會被抓走 黃秋森:然後就射了 被告:好爽喔 | |
| 黃秋森:先去夢裡幫你暖床 被告:好啊 黃秋森:然後等你來 被告:沒問題 黃秋森:插爆 被告:褲子不用穿了 被告:直接脫掉 黃秋森:我先脫掉 黃秋森:沒問題 被告:好 被告:等我喔 黃秋森:好 被告:晚安(愛心符號) 黃秋森:晚安 黃秋森:愛你 快來給我插 黃秋森:掰 被告:掰 被告:親愛的 被告:早安 | |
| 黃秋森:罩子要放亮一點啊 黃秋森:不然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被告:很有可能 被告:直接讓你不想睡 被告:打炮打到天亮 黃秋森:如果是打炮打到天亮那種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這是最大的懲罰 被告:哈哈哈哈哈哈 | |
| 黃秋森:是我不好 被告:不是沒爽到 被告:是你沒射滿 被告:就會好像少了什麼 黃秋森:我明白 被告:覺得好像沒完成 黃秋森:一種沒有達到最後的盡興 黃秋森:對 被告:但兩個都搞到半夜也累了 被告:繼續也沒意義 黃秋森:也是 被告:我就放棄了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不然怎麼可能放過你啊 | |
| 被告:好吧~只好下次懲罰一下小兄弟了 被告:早上竟然沒跟我說早安 黃秋森:要插進去說嗎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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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等等要被你餵欸 黃秋森:我是都弄好了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 黃秋森:靠 被告:哈哈哈哈哈 黃秋森:互相幫忙啦 黃秋森: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疑?我不是說我要當死魚 被告:哈哈哈哈 黃秋森:沒問題啊…… 黃秋森:誰怕誰 被告:誰被吃掉還不知道欸 黃秋森:也是 黃秋森:哈哈哈哈 被告:應該40-45分到 黃秋森:好 黃秋森:到哪了 被告:到了 | |
| 被告:應該是我身體太放鬆 被告:覺得很累 被告:就像我說的 每次被你凌虐完 我都好累 狀態好差 說是凌虐 更像是 只有跟你在一起才能真正放鬆 身體才會釋放出疲憊的訊息 否則平常都在工作 隨時隨地都很緊繃 跟你在一起 就會不及時回訊息也沒差 雖然也是很常在你面前聯絡事情 但就是喜歡有你在的感覺咩 | |
| 被告:好想你喔(表情符號) 累到不行 今天八點下班吃完晚餐 超想睡得 九點想說瞇一下 十點起來繼續拼班表打報告 但是起不來 一直睡到這時間 好多事做不完 好多事要處理 真的很累 每次很累很累的時候 就好想抱抱你親親你 但這樣的小小事情卻很難做到…… | |
| 黃秋森:(內褲照片) 黃秋森:這裡也需要吹 被告:來吧 被告:脫下來 黃秋森:(性器照片) 被告:(貼圖) 黃秋森:(性器照片) 黃秋森:好像受不了了 | |
| 黃秋森:因為這個六日要帶小孩 被告:我沒差啊 被告:反正不會改變的事不需要強求 被告:心情才能好過 | |
| 被告:你永遠就做你自己想做的 被告:你最重要的家人小孩 被告:永遠比不上 黃秋森:拍謝 讓妳不開心 讓妳一直這樣委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