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俊孝
被 告 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杉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終結。茲被告因送達處所不明,未經本院合法送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之言詞辯論筆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