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