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林嘉誼即林穎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譜光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