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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閎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木 
被      告  王家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及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