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鳳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蕭素花、林建銘、林建彰、林建億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