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