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張鴻仁
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系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