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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張鴻仁 
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系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