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雅玲
李怡霖
李燕妮
林登義
洪英逸
曾惟琪
廖全福
歐啟勳
蔡惠如
被 告 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則以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計算上訴利益,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聲明及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