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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翰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
被      告  林益源即阿源師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58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1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承攬第三人鉅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室內裝修工程後,再於民國111年3月7日將其中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順天科博20樓之C」木作工程交由原告施作(下稱20樓之C工程),雙方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322,280元;原告即依被告指示於111年3月11日進場施作,於施作期間,被告又追加同一案場即「順天科博20樓之D」之工程(下稱20樓之D工程),工程款25,300元(包括工程費用18,700元、清運費用6,000元、停車費600元)。嗣原告於111年3月11日完成20樓之D工程,另於111年5月30日完成20樓之C工程,惟被告僅支付20樓之C工程款合計40萬元,尚有20樓之C工程款922,280元(1,322,280元-400,000元=922,280元)及20樓之D工程款25,300元未付,合計
  947,580元。爰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505條規定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Line對話翻拍照片、請款單為佐(見本院卷第19、25-37、21-2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及民法承攬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