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合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5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