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原 告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蘇蕙瓊
林敬芬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 告 何美惠
柯羽姮
追加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追加 被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美釗
追加 被告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楊奉忠即承發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