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6號
原 告 王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王志玉
王小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黃家和律師(112年5月31日解除委任)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台中112年度上移調字第449號調解筆錄可參(本院卷第339頁),且原告撤回起訴(見本院卷第335頁民事撤回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