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大象樹脂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佩佩
上 訴 人 林雲章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林勳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