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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得倫 



被      告  吳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