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 告 何雅婷
何雅惠
何韻玲
何郁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追加 原告 姜菊香
被 告 雅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晉毅
訴訟代理人 徐梅
被 告 作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湘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追加原告姜菊香未於前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又原告及被告均未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致本件有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違誤,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