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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
原      告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市彭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燕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判決書第2頁第14行、第2頁第22行、第3頁第9行、第7頁第8行關於「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之記載應更正為「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