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南俠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礦元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說明民國113年11月26日民事準備(四)狀原證16所示各工程項目分別係屬兩造承攬契約書之何工程項目(請就契約所附施工圖面指出工程項目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