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5號
上 訴 人 巨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