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2號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周子豪、廖秀滿之承當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霖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楊瑞芳
陳楊淑
王楊鶴
楊淑梅
楊淑鶯
楊淑資
楊文祥
楊文祿
紀明安(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弦辰(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欣辰(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亭羽(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承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