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原 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