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4號
原 告 茉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茗豪
原告與被告柯筑婷間請求給付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