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柯筑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