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語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濠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撤銷協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